时间:2021-07-05 06: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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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况下,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。那么,企业兼并重组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重新签订,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变更?
我们在网友咨询:的公司被一家外资企业收购,所有员工都需要和这家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。请问老合同的劳动变更说明中是否应该更换著名的甲方,或者是否有必要与外商投资企业重新签订合同,因为涉及到部分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工龄,公司的名称和性质发生了变化,其他工作地点、岗位和福利没有变化。外资企业愿意接受现单位现有员工?
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郑强强律师解答:
劳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,不重新签订不影响合同的履行。
合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变更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是客观事实,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没有协商。
[法律依据]
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,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。
郑强强律师解析:
一般情况下,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。
也就是说:首先,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,当然可以协商变更;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,只要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协商一致变更。
其次,变更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,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,在法律上无效,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,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。
再次,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、补充或者删除,并不改变合同的全部内容。劳动合同中有些内容需要变更的,双方必须协商一致。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内容,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,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。
最后,在变更过程中,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相同的原则,即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,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,或者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。所以可以认定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,这是一个重要原因。
合同的修改,是指合同成立后,合同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前,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。其特征如下:
1、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同意,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;
2.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,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;
3.合同变更后,原合同变更部分按变更内容执行,而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,即合同变更不破坏原合同关系,仅部分修改原合同内容。
1.教授